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我國民訴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與德國民訴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相似
保留權之保留意義如係指買回而言得以契約訂定大理院判決已有關於買回之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