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数宗诉讼由当事人分别提起者虽经第一审法院合并判决仍应各别缴纳审判费惟上诉审判费以上诉之标的为限其非上诉人声明上诉之部分无论原判是否有为利益于该上诉人均不应并计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