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數宗訴訟由當事人分別提起者雖經第一審法院合併判決仍應各別繳納審判費惟上訴審判費以上訴之標的為限其非上訴人聲明上訴之部分無論原判是否有為利益於該上訴人均不應併計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