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当事人约定以元豆付利如按时价实超过月息三分之限制自应折减至三分为止又算利标准如原本江钱已因毛荒跌价亦应按照当时钱价折合银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