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诉条例第四四四条所称驳斥上诉之裁决系指原第一审或原第二审依据刑诉各条驳斥上诉之裁决而言至上诉审驳斥上诉均应以判决行之并无得以裁决驳斥上诉之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