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刑訴條例第四四四條所稱駁斥上訴之裁決係指原第一審或原第二審依據刑訴各條駁斥上訴之裁決而言至上訴審駁斥上訴均應以判決行之並無得以裁決駁斥上訴之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