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当事人不服判决于期间内误向他种衙门声明上诉经其厅送或指示后即至司法衙门投状者认为上诉期内已有合法之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