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脱漏未判部分准其向原衙门声请补充审判无庸令其再诉
卑幼私擅处分其父兄之财产者与处分他人之财产同无论契约之相对人是否善意其物权移转契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