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228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大理院統字第227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228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229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脫漏未判部分准其向原衙門聲請補充審判無庸令其再訴

  卑幼私擅處分其父兄之財產者與處分他人之財產同無論契約之相對人是否善意其物權移轉契約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