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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23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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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230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231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232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民事从参加人得为所辅助之当事人独立声明上诉如该当事人自行撤销即失上诉效力否则该当事人仍认为上诉人虽未自行到庭辩论亦不能以懈怠日期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