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民事從參加人得為所輔助之當事人獨立聲明上訴如該當事人自行撤銷即失上訴效力否則該當事人仍認為上訴人雖未自行到庭辯論亦不能以懈怠日期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