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诉章程第三十八、九两条关于原告诉人呈诉不服程序依文理解释其无理由者准驳之权应操诸审判衙门于施行并无窒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