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訴章程第三十八、九兩條關於原告訴人呈訴不服程序依文理解釋其無理由者准駁之權應操諸審判衙門於施行並無窒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