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检察官对于同一被告人指明数罪起诉经审判之结果仅成立一罪者判决主文中袛须列举有罪部分之罪刑唯理由中应将无罪部分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