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檢察官對於同一被告人指明數罪起訴經審判之結果僅成立一罪者判決主文中袛須列舉有罪部分之罪刑唯理由中應將無罪部分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