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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39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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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395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396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397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民事上告及抗告案件如不遵缴诉讼费用或声请救助者即视为撤销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