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意图杀人而中伤他人者须以有无豫见为断若有豫见应依被害人数各论以杀人未遂罪若无豫见则分别有无过失而断定其应否论过失杀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