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意圖殺人而中傷他人者須以有無豫見為斷若有豫見應依被害人數各論以殺人未遂罪若無豫見則分別有無過失而斷定其應否論過失殺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