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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51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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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509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510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511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结婚义务系属不可代替行为之性质不能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