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合意管辖之规定仅适用于第一审审判衙门
上级审判衙门以决定将案件发交下级审判衙门审判者苟当事人于上诉期间内对之并无不服则其决定即已确定下级审判衙门自应受其拘束即使管辖错误亦应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