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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60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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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诉草案未颁行部分除现行法令已有规定者外认为条理自可参酌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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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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