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判决确定之案当事人之一方复提出与判决内容相反之请求原县迳予批准自应认为一事再理之判决许其控诉不能以普通之批谕论
县知事审理诉讼章程所谓批谕者自指关于诉讼程序之裁判而言若关于实体上之裁判必须开言词辩论以判决之形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