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判決確定之案當事人之一方復提出與判決內容相反之請求原縣逕予批准自應認為一事再理之判決許其控訴不能以普通之批諭論
縣知事審理訴訟章程所謂批諭者自指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判而言若關於實體上之裁判必須開言詞辯論以判決之形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