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上告审非审理事实之衙门自不能认定事实下级审亦不受该项判决之拘束
亲族会之组织应根据习惯办理无选定指定之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