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上告審非審理事實之衙門自不能認定事實下級審亦不受該項判決之拘束
親族會之組織應根據習慣辦理無選定指定之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