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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62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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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623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624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62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23号解释附最高法院检察署原函表示本解释作于民国6年(1917年)5月。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以妾为妻如妻已死亡者本为律所认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