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23号解释附最高法院检察署原函表示本解释作于民国6年(1917年)5月。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以妾为妻如妻已死亡者本为律所认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