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23號解釋附最高法院檢察署原函表示本解釋作於民國6年(1917年)5月。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以妾為妻如妻已死亡者本為律所認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