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大理院统字第643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大理院统字第642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643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644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覆判案件判决后被告人声明障碍提起控诉应视其有无理由分别准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