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知事未牌示之堂判苟其内容已就讼争关系予以判断即为有效判决至未牌示而当事人已受副本之送达者其上诉期间可从送达之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