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知事未牌示之堂判苟其內容已就訟爭關係予以判斷即為有效判決至未牌示而當事人已受副本之送達者其上訴期間可從送達之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