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大理院统字第678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大理院统字第677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678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679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分析遗产及遗嘱授产等诉讼如系以解决身分为前提之案无论系由原告并行陈诉或由被告以之为反诉或抗辩均应认其于财产争执外有人事上之争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