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凡因执行方法及于执行时应遵守之程序抗告到院者若系地方管辖案件概予受理审断其属于初级管辖或因执行官吏违背职务上义务或执行迟滞等件均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