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预审付公判原无必须经过抗告期间始付公判之必要
判决文内缮写错误并非违法判决上级审自无庸以裁判为之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