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通常判决必本于两造辩论之结果者而后可至缺席判决乃对于通常判决之特别法则但必其判决系本于当事人一造阙席之效果者斯得适用是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