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犯意之连续全凭事实之认定不能强立标准
刑律四○六条无准用三八一条之规定或为立法上之缺陷不成解释问题
最重主刑若非拘役罚金自不能为缺席判决
据被告人取保前之辩论即行判决非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