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犯意之連續全憑事實之認定不能強立標準
刑律四○六條無準用三八一條之規定或為立法上之缺陷不成解釋問題
最重主刑若非拘役罰金自不能為缺席判決
據被告人取保前之辯論即行判決非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