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因共有权案件确定之结果自得提起主参加之诉惟主参加须于本诉讼系属之第一审判衙门为之控告审判衙门不得迳予受理
当事人一造死亡无人承继诉讼自可暂予中断无将控诉撤销之理
上告审发还更审之案关于该案法律之见解依法院编制法下级审判衙门自应受其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