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因共有權案件確定之結果自得提起主參加之訴惟主參加須於本訴訟繫屬之第一審判衙門為之控告審判衙門不得逕予受理
當事人一造死亡無人承繼訴訟自可暫予中斷無將控訴撤銷之理
上告審發還更審之案關於該案法律之見解依法院編製法下級審判衙門自應受其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