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会首村正如可认为行政官员之佐理而滥罚充公当依渎职罪处断否则构成诈欺取财罪
告发人于检察官不起诉处分无请求提起上诉权祗得声明再议及抗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