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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84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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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843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844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845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使用国家公有水面自以不害及他人使用之限度为原则但国家得于例外情形限于依特别法律行为或具有特种条件之人始许其使用如因此而侵害岸上业主之土地所有权者业主自得请求排除其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