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使用國家公有水面自以不害及他人使用之限度為原則但國家得於例外情形限於依特別法律行為或具有特種條件之人始許其使用如因此而侵害岸上業主之土地所有權者業主自得請求排除其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