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心神丧失之姑其同居寡媳自可为保护人其委任代理诉讼人自应认为有效
异姓入继子孙依该族惯例已取得权利者族人非得其同意自不能率予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