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金银号价买劫盗所得之金银物而并不知情且公然价买者自应于犯人不明或无力缴价之时由失主自行备价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