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凡一切文字记号皆得谓之书状均可据以请求再审至人证则显非书状自不能据为再审之原因以防流弊
族中堂名既不得为权利义务主体自不能以之为被告人
凡地方管辖之执行案件无论为地厅抑为县知事之裁判均可再抗告至大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