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大理院统字第861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大理院统字第860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861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862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十七岁男子之行为苟无其他无效或撤销之原因自属完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