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惩治盗匪死刑之囚应援用刑律总则减等与否承审官本有裁量之权即援刑律五四条减本刑一等或二等其轻重之权衡亦尚有伸缩之馀地即或法文未备亦难舍置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