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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懲治盜匪死刑之囚應援用刑律總則減等與否承審官本有裁量之權即援刑律五四條減本刑一等或二等其輕重之權衡亦尚有伸縮之餘地即或法文未備亦難舍置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