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应处徒刑之被告人为缺席判决显系违法被告人若声明控诉应予受理
复审判决之案处刑较初判加重之案均准声明控告毋庸再送覆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