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應處徒刑之被告人為缺席判決顯係違法被告人若聲明控訴應予受理
覆審判決之案處刑較初判加重之案均准聲明控告毋庸再送覆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