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夫外出四年未归其妻之父复凭媒改嫁如其夫外出果系行迹不明音问断绝者其父所为自非犯罪惟其女如不愿改嫁而为其父串谋诱卖者仍应按律论罪
于再审条件相合时亦可为被告人不利益起见请求再审对于该确定之部分不得另案起诉
既有确定判决虽系引律错误仍应提起非常上告以资救济